年6月5日中午,家住播州区的被告人祁某贵电话邀约被告人贺某富、李某涛、李某龙等人到虾子镇、湄潭县等地偷狗,并由祁某贵准备了一辆长安车,李某龙驾驶长安车从播州区苟江镇出发向湄潭方向行走沿途寻找盗窃目标。
当日下午4时许,祁某贵、贺某富、李某涛、李某龙到三渡镇水洋村前进组路段,发现公路边拴养的一只棕色母山羊无人看管,便将其盗走后,以元的价格卖掉分赃。经遵义市价格中心认定:被盗的母山羊价值元。破案后,涉案山羊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红花岗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祁某贵、李某涛、贺某富、李某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均构成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祁某贵、贺某富有期徒刑七个月,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涛、李某龙有期徒刑六个月,四名被告人均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素材提供:刑庭图文:钱禧曼编审:陈志春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合集#个上一篇下一篇